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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界定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
     发布时间:2018/12/29    来源:   阅读次数:2161
     

      杨老师,我局遇到这样一个问题,企业投标付给招标方保证金,未中标,保证金返还,同时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也一并返还,现在招标方要求企业对利息部分开具发票,我们认为这种业务跟存款利息相似,属于不征税范围。如果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可以开专票吗,对方能抵扣吗?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得清楚属于不征税项目的存款利息如何界定。属于不征税项目的存款利息仅限于存储在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

      其次要清楚贷款服务的征税范围。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投标付给招标方保证金,未中标,一并返还的银行存款利息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现行税法并没有规定贷款服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建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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